外国企业驻沪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驻沪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 [back]
        (一) 设立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二)变更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三)注销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资格: [back]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

    申办手续(设立): [back]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4、境外企业的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5、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及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房屋证或,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7、其他有关材料。
        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 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原件);
        4、 原登记证(原件)。
        申办手续(变更): [back]
        (一)变更地址
        变更地址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申请报告(原件);
        4、 住所使用证明,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5、 原登记证(原件)。
        注: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二)变更代表(含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
        变更代表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和代表本人签字的《代表登记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变更代表、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的申请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原件);
        4、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免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原件);
        5、 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原件);
        6、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7、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注:被撤销的代表必须交回代表证;
        变更首席代表,需交回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新增代表每人交2张照片;
        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三)变更名称
        变更名称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变更名称申请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4、 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原件)。
        (四)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业务范围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
        2、 批准证书(原件);
        3、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原件);
        4、 原登记证(原件)。

    申办手续(注销): [back]
        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原件);
        2、 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的注销申请书(原件);
        3、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 海关出具的结清海关手续证明(原件);
        5、 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公章(原件)。


        办理程序: [back]
        (一) 设立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二)变更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三)注销
        申请→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 [back]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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