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提交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登录注册界网站(http://www.zhucejie.com)下载。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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