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减少(指未出调整的)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将有关文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经营范围变更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报告;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并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企业持原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通知函,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董事会决议;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5.分支机构场所使用证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变更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协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七)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八)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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