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变更程序

副标题#e#

    有限公司变更程序
    一、登记程序

    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当场予以受理,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
    1、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或决议;
    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修改相关条款。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6、原营业执照。
    根据需要提交核准的《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下同)
    (二)变更。
    1、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5、公司新住所的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原营业执照。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提交投资人的指定文件。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原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董事、监事、经理调整的,需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若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的,需提交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四)资本的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1)决定公司增加/减少的数额;(2)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3)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出资人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以实物、工业和非技术和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投资人盖章。
    5、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债务清偿结果及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8、 原营业执照。
    (五)。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5、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原营业执照。
    (六)公司营业期限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投资人盖章。
    5、原营业执照。
    (七)公司股东的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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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2)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4、书;
5、新股东会决议;
主要内容:(1)新的股东会成立;(2)修改公司章程;(3)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
6、修改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投资人盖章。
7、新股东的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 、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股东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5、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
6、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7、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 )企业类型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4、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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