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1、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事项涉及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下载申请表格《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行政许可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1、变更登记费按增加的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2、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3、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 
     
    注:根据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开展有关项目还须提供政府前置批文,主要行业有: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音像制品、、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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