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


    一、变更名称: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签署的《分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因隶属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复印件1份,须加盖,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隶属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变更负责人: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五)、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四、变更营业场所: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见说明2);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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