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证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一)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开业许可证等其他开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涉税窗口办理: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营业证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及税款预储帐号证明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6、房屋使用情况说明或租赁协议;

      7、报告。

      纳税人在提交上述证件后办理以下事项:

      1、填写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

      2、填写纳税人基本数据信息采集表;

      3、行业专用发票申请表;

      4、行业专用发票登记卡;

      5、发票领购簿(3~5项有项目的领购);

      (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于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证件下发30日内到涉税窗口持以下资料办理:

      1、证申请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5、其他需提供变更资料;

      6、涉及增减税种和税目的时携带申报工具进行初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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