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关企业变更登记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变更内容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中有下列内容变更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变更决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1.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
2. 企业;
3. (负责人)。
(二)办理时限
注册地海关受理注册登记许可变更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变更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注册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期
(一)申请材料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 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报关业务分析、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4.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 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取得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向分支机构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还应当提交:
1.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所属报关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
注册地海关受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注册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三) 未按照规定申请的,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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