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也称为吞并式合并或接受合并,是指一个公司或几个公司(转让公司)的财产作为整体转让给另一个公司(接受公司),转让公司的股东变为接受公司的股东,或取得接受公司的价款支付,转让公司免经清算程序而解散,其权利义务由存继的接受公司承继的合并行为。
法律咨询:吸收合并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答:
(1)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些、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合并各方的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并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10)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1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2)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按《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合并涉及国有、集体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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