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须知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营者亲自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遗失营业执照的,提交在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遗失正本的交回副本,遗失副本的交回正本);
四、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五、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以租赁的房屋(房屋使用性质应为商业用途)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和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的复印件(原件持有方署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以自有(房屋使用性质应为商业用途)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六、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七、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如户口簿、证等;
八、变更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提交新经营者的一寸免冠近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非市户口的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须知
(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到属地工商所办理)
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营者亲自签名的《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经营者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遗失正本的交回副本,遗失副本的交回正本);
四、经营使用的所有印章;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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