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及变更程序


      (一)、设立登记

      1、登记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出资方式

      2、登记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③《企业登记程序规定》;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登记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4、登记程序及期限:

      名称预先核准→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工商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其中:1、通过邮寄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2、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的,自收到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颁发营业执照(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

      5、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或原件)。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并原料,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合伙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与一致。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登记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出资方式

      2、登记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③《企业登记程序规定》;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登记条件:自变更决定或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

      4、登记程序及期限

      名称预先核准→按规定组织准备设立文件、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其中:1、通过邮寄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2、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的,自收到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换发营业执照(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

      5、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贡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合伙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登记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出资方式

      2、登记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③《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3、登记条件: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的其他原因。

      4、登记程序及期限:

      合伙企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企业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其中:1、通过邮寄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2、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的,自收到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5、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均应由合伙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1、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住所

      2、登记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③《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3、登记条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登记程序及期限

      合伙企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企业登记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其中:1、通过邮寄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2、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的,自收到材料原件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颁发营业执照(核准决定作出后10日内)。

      5、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其中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或原件)

涉外法律实务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

公司法律

外资并购

知识产权

涉外诉讼和仲裁

涉外婚姻

涉外继承和收养

海上货物运输

涉外合同

世界各国投资信息发布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
上海合同法律网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