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领取分表格à准备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材料à申请设立登记à领取营业执照或驳回通知书
二、办事条件: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不具有企业资格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三、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复印件;
3、由机关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②;
4、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注⑤;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注①;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注③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① 营业场所为租赁的,提交原件和房屋证明复印件,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营业场所为公司或者股东自有的,提交证明复印件以及公司或者股东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证明。② 市辖区登记的公司可直接提交原件核对。 ③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④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⑤ 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外)。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备注:申请设立的分公司应当是依据《公司法》设立、非自然人股东占股50%以上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