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虚假登记公司被罚


    某物资公司原系某市政府某局下属的。1999年,在改制的大潮中,该公司改制为由20多名职工持股的。资本50万元,其中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持股10%,其余职工股东则在该比例以下分别持有数额不等的股权。

    2002年,陈某计划对扩股。故提议召开了股东会,提出了一个《扩股方案》并获得通过。但是,该《扩股方案》中并没有提出各股东增加出资的份额以及股东的股权比例是否变更。

    2003年3月,陈某以仿冒签名、移花接木等手段,伪造了股东签名,瞒着大部分股东出具了《关于同意增加的决定》和《自然人股东签名》等文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将物资增加到170余万元,将其个人的股权增加到28%。而其他一部分职丁股东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减少了股权比例。

    但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部分职工股东后来偶然得知此事,大为惊讶,并立即向工商登记机关及物资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某局反映,要求调查处理。市政府某局纪委为此委托,对上述变更申请文件进行了笔迹鉴定,确定上述增资扩股申请资料存在虚假签名的事实。

    2007年2月,市政府某局专门就此事致函工商登登记部门,请工商登记部门依法查处。工商登记部门在认真调查并听证后,决定撤销物资公司该次变更登记,井对公司予以罚款。

     

    法律评析

      制度起源于英国。1844年,英国开始规定公司注册制度。1861年,德国在《普通德意志商法典》中,建立了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从此以后,公司登记逐渐成为公司成立的重要前提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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