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条件


        ,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度。股份有限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千万元,为在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企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文件。

    (九)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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