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标题#e#
【办事依据】《公司法》、《管理条例》、《经济特区有限公司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市政府批准转发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规定》
【办事部门】1、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股东人数为2-50人;
2、高新技术项目须经国内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
3、高新技术企业须经国家、省或深圳市政府认定;
4、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的首期出资总额不得低于的50%,其余出资应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期出资总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10%,其余出资可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缴付。
5、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须对分期出资事宜做出规定,并对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办理转移的方式、期限等事宜做出规定;
6、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须经全体股东共同对该出资作出担保。
7、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经营范围等须符合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1、签署的《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技术和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并说明非货币出资的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经理的聘任提交决议或执行董事,由董事签字;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7、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 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住所使用证明:
①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③法律法规对住所在消防、国土、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所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经国家、省或者深圳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高新技术成果的证明,或者“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委会”出具的《成交项目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