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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公司、企业登记审批程序
有限责任审批程序
一、办事依据:
《》
二、具备条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三、前置审批环节: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需提交的基本文件和材料:
1. 证明
2. 有限(股份)
3.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4.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
8.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证明
10.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审批时限:
材料、手续齐备的, 5日内办理完毕。
六、受理审批部门:
工商局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审批程序
一、办事依据:
《公司法》
二、具备条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三、前置审批环节: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需提交的基本文件和材料: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有限(股份)公司章程
3 公司住所证明
4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6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7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8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证明
10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审批时限:
材料、手续齐备的, 5日内办理完毕。
六、受理审批部门:
工商局
独资企业注册审批程序
一、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细则》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备条件:
1、区级审批投资总额小于1000万美元的非限制性企业,超过以上投资的有市和国家外经委审批。
三、前置审批环节:
1、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必须有市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需提交的基本文件和材料:
1、独资企业章程。
2、成员名单。
3、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
4、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外商投资经营企业备案表。
7、报批章程及董事会成员的申请书。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组织结构代码通知单。
10、外国投资者(个人)的法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身份证明)、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须译成中文)。
11、。
五、审批时限:
1、上报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节假日依次顺延)。
2、递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批准证书(节假日次顺延)。
六、注意事项:
1、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为A4纸张。
2、各种所需原件,复印件按要求上报。
3、批准证书一正两副。
七、受理审批部门:
1.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八、后置审批流程:
1. 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2. 市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代码证。
登记审批程序
一、办事依据:
《公司法》
二、具备条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三、前置审批环节: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需提交的基本文件和材料:
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合伙登记表(合伙人每人一份)
3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 会计人员的会计证、身份证复印件
5 合伙事务执行人推举书
6 出资权属证明
7
8 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9 其他文件、证件
五、审批时限:
材料、手续齐备的, 5日内办理完毕。
六、受理审批部门:
工商局
合资企业注册审批程序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备条件:
1、区级审批投资总额小于1000万美元的非限制性企业,超过以上投资的有北京市和国家外经委审批。
三、前置审批环节:
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必须有市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需提交的基本文件和材料:
1、章程(合资企业)。
2、合同(合资企业)。
3、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
4、董事会成员名单。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立项批复(计委)。
7、报批章程及董事会成员的申请书。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中方营业执照。
1.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 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2. 市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代码证。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具体由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在审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经依法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