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辖规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管辖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公司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2.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独资;
     3.;
     4.;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6.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二、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
     三、其他事项
     分公司登记以属地登记为原则,但公司下属100个以上分公司的,母公司属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的,分公司可以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母公司属于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管辖的,分公司可以由母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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