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有关程序规定


  我国企业设立登记有关程序规定

  条 件

  申请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程 序

  1、申请人

  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人为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为该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

  2、需提交的文件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明、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核准登记

  应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工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工商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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