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三)专业从事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及合伙企业;

  (四)从事、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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