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的出资人。
另外,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的规定,由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 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也有效,章程不约束人。)
2、公司举债 的限制 。发行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总资产-负债)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