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权利能力探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与社会是共生共荣的关系。公司是社会发展的保障;社会则是公司的生存环境,没有一个好的环境,公司将难以长久存续。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每个公司,无论种类,也无论大小,都必须善尽一定的社会义务。基于此,我国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在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上,法律却做了区别对待,设置了不尽相同的规定。如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义务,而对其他公司则没有这么高的要求。在职工参与问题上,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公司的规定也是大为不同的。此种情形,在其他法律中亦大量存在。在社会责任承担上法律为什么要厚此薄彼?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公司在社会责任承担上是存在巨大差异的。也有学者研究后发现,只要是公司组织皆应负社会责任,大规模之股份有限公司应负较大之社会责任。 [1]大公司为何应负较大的社会责任?不同的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上为什么会存在差异呢?对此问题,学界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和重视。这一理论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积极性及实效性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公司应否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多大的社会责任,学界历来存在很大争议。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然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却仍有颇大争议。依法学界通说,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 [2]我国法律实践中也基本持相同观点,如我国2002年1月7日施行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6条就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系指“义务”,这在学界和实务界都是一个无可置辩的定论。[3]因此,适用“公司社会义务”这一概念实际上更为准确和严谨。但鉴于在英语和日语中,“公司社会责任”使用频率较高,故我国学者习惯于使用“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4]本文亦沿用这一习惯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