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设立试行规定》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

  各证券公司:

  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根据《》、《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第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一) 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二) 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一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三) 具备健全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四) 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子公司出资人的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表;

  (二) 出资人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合同或者单独出资设立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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