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


首先应当符合设立综合类的相关条件:

(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2)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设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子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具备相应类别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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