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间的人格混同


  母、间的人格混同:《规范意见》第七十七条规定:"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企业)的投资额达到控股时,该公司即成为母公司,被(企业)即成为该公司的子公司(企业)。该子公司(企业)具有独立资格。"由于母、子公司间存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很难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据此,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把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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