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境外设立或全资子公司,其国有产(股)权转让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市国资委审批,而应由境内投资企业上报控股(属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出资并委托监管及监管的一级)审批。
2.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发生国有产(股)权转让行为的,控股集团公司应执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等相关手续,同时要注意境外企业所在地的法律和法规,境外企业要遵守的是双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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