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
根据《》的规定,和均可在其住所以外设立分公司、,以拓宽公司业务。设立的子公司,具有企业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设立程序没有特别规定。但设立设立分公司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须向分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局(含同级分局)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1、登记事项:分、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共计4项。
分公司名称应冠以其总公司名称,缀以“分公司”字样,并标明该分公司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和行业(与其总公司行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2、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加盖总):
(1)分申请书(总公司加盖公章,签署);
(2)(总签署);
(3)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印章);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提交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5)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须报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7)分公司经营范围有属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须报批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工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申请时效:自总公司设立分公司决定作出之日或自批准设立分公司之日起30日内
4、登记费:300元
5、登记程序(与总程序相同)
6、备案登记:总公司应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总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7、法律效力:
(1)申请人对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分公司应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其住所的醒目位置,否则,工商局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商局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公司应在工商局指定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3)总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由工商局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4)公示效力:
工商局将分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社会公众可向工商局查阅、复制,工商局应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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