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中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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