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分支结构的法律界定


  的分支机构是在法人总部之外实现法人职能的法人分部。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职能部门不同。分厂、分店、分公司、分行、支行等为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的人事处、办公室、销售科等则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法人的分支机构,完整实现法人职能;法人的职能部门部分实现法人职能。法人的分支机构分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和不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前者,如分厂、分店等;后者,如某企业的驻京办事处。

  法人分支机构如何界定

  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具有从属性、区域性、职能性三个特征.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应当赋予法人分支机构限定性民事主体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一般情况下先由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当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承担时,再由所属法人补充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澄清有关法人分支机构的认识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分支机构也要在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应特别注意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法人分支机构和无独立地位的法人分支机构的区别。前者应在所在地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签订合同,在诉讼中享有诉讼能力,但其责任由法人承担,这是由法人独立责任所决定的,但承担该责任所执行的财产应首先为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部分执行法人的其他财产。后者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诉讼能力,其责任直接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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