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关于的法律地位
法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法律地位:外国公司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外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关系,相当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具体表现四个方面: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人的内部组成机构,一般不设股东会、及等整套管理机构,而只由该外国公司指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负责该分支机构。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和,而只能以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不能使用与其所属公司名称相区别的其他名称。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业务活动结果由所属外国公司承受。

二、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由外国公司,即总机构承担,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应先以外国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支付。

涉外法律实务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

公司法律

外资并购

知识产权

涉外诉讼和仲裁

涉外婚姻

涉外继承和收养

海上货物运输

涉外合同

世界各国投资信息发布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友情链接

上海婚姻家事网
上海合同法律网
上海海事海商网
上海刑事辩护网
申渝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