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设立)[back]
1、 核准分公司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back]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back]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back]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资格:(变更)[back]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申办资格:(注销)[back]
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

申办手续:(设立)[back]
1、 申请报告;
2、 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
3、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6、 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7、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8、 母复印件;
9、 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证复印件);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back]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4) 负责人变更: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
5、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 《营业执照》和IC卡.

申办手续:(注销)[back]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董事会决议;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 《营业执照》和IC卡。

办理程序:(设立)[back]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back]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back]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ba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ba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ba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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