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2、全体发起人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登记的证明;
3、设立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5、;
6、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实物、工业、非技术或者作价出资的,应同时附经注册的机构出具的);
8、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发起人投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提交发起人的投资资格证明);
9、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
10、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1、《预先核准通知书》;
12、证明(住所为租赁的,应提交经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为股东自有的,应提交证明及股东提供给公司使用的证明);
13、公司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
14、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5、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