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中国《》第92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

  (3)选举成员;

  (4)选举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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