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公开募股时报送文件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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