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十一条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为在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分析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设立时,资本的缴纳与时资本的缴纳基本相同。同时应注意,在发起人尚未全部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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