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创立大会是由认股人组成的,代表了出资人的利益和愿望,因此它可以决定将要设立的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当然也有可能决定公司是否设立。因此规定创立大会的职权为: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
3.选举成员;
4.选举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上面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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