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设立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释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 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各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规定详见第二十三条释义。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4.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确定公司名称,组成公司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依法设立 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释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 公司是联合设立的企业,所以股东人数应当在二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与“人合”双重因素,股东往往基于相互间的人身信任关系才共同举办设立公司的,而且股东一般直接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人数不能过多,故本条规定股东人数的上限为五十人。 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但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显然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当允许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时,股东人数不可避免地要超出法定的上限,为了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有些公司采取了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或基金会的方法变通处理。对于此种做法的合法性与可行性,以及是否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仍需进一步深入研讨和论证。 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这些投资机构或部门成为国有独资公司惟一股东的先决条件是国家授权。同时,我国法律法规还明确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即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属于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国有企业改建有限责任公司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产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凡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均应采取公司形式。国有企业改建公司不仅是改变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更重要的是通过确立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转换经营机制,以建立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释义】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订立,签名盖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三类: (一)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 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若在章程中存在缺少,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会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无法登记注册。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办法;9.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对记载事项 1.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2.股东如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还应载明出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3.解散事由;4.应由公司承担的设立费用;5.公司公告的方式;6.经全体股东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项;7.公司的开户银行;8.订立章程的时间。 (三)其他任意记载事项 此类事项一旦记入章程,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都应遵照章程执行。其他任意记载事项包括:董事会的组织;股票的种类、缴纳方法;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等。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一经订立,不仅对公司现有的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对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释义】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部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也就是说,公司设立时收到的所有出资额均作为注册资本登记。这与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而公司发行股份所得资金并非全作为实收股本登记,溢价发行部分的价款不列入股本,而是作为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实缴出资额可能与注册资本数额并不一致。 本条第二款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十万元。规定最低限额的目的,是为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大致相应,以保障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和债权人的利益。特定行业,如房地产业、金融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则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