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复审
标准:
1. 同初审标准。
2. 许可公文规范,适用法律正确。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与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5个工作日(合作企业10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0个工作日(合作企业5个工作日)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批复文件,告知申办人领取。(条件具备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3.对不予批准件,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4.将需编号打印的许可文书及时转入编印程序,需颁发《批准证书》的许可文书和材料文档及时转入发证程序。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七、编印
本岗位责任人:机要室编印人员
工作标准:
1.文书打印和编号规范工整、正确无误;文书收发手续完备健全;
2.文档资料完整,无丢失、缺损。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编印文书。
2.将需编印的文书进行计算机登记存档。
3.文书印妥后,即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校对;编印完成后,及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领取并签收。
4.对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时限:5个工作日
八 、发证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1.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2.外方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明,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申请举办合营企业申请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机关批复文件;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及附件、送审报告及批准机关批复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8.企业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其中1、6、7项及批准机关批复文件为正本原件,其余可为原件复印件。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章第七条。
<二> 设立外资企业
1.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单;
2.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明),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资企业章程(含外文本)及附件;
6.所在区、县政府的批准文件;
7.外资企业法定代表(或董事会人员)名单及委派证明;
8.企业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其中1、3、5、6、7项要求正本原件,其余为复印件。
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
要求内容准确,字迹工整。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发证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转入审核程序。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文字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发证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主管处长)同意后,颁发批准证书。
3.对不符合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4.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