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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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市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96年34号)、 《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国发99年73号)、《外经贸部关于地方自行审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90个工作日(合资)、45个工作日(合作)、90个工作日(外资)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
          5)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计划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2.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由中国合作者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
        3.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
      (注:上述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下同。)

      二、受理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初审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初审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投资者主体资格、项目内容及有关法律文件符合许可依据中所列各项法规规定,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4.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5.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6.中外合作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7.外资企业申请书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8.外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许可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初审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的齐全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合法性进行初审。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及批复文件,将申办材料及批件文稿随同许可任务单(流程表)转入复审。
        3.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报上一级备案。
        4.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终结许可,但必须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25个工作日(合作企业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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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复审
  标准:
    1. 同初审标准。
    2. 许可公文规范,适用法律正确。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同意初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与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5个工作日(合作企业10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许可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0个工作日(合作企业5个工作日)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批复文件,告知申办人领取。(条件具备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3.对不予批准件,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4.将需编号打印的许可文书及时转入编印程序,需颁发《批准证书》的许可文书和材料文档及时转入发证程序。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七、编印
  本岗位责任人:机要室编印人员
  工作标准:
    1.文书打印和编号规范工整、正确无误;文书收发手续完备健全;
    2.文档资料完整,无丢失、缺损。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编印文书。
    2.将需编印的文书进行计算机登记存档。
    3.文书印妥后,即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校对;编印完成后,及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领取并签收。
    4.对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时限:5个工作日

  八 、发证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1.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2.外方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明,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中方营业执照;
      4.申请举办合营企业申请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机关批复文件;
      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及附件、送审报告及批准机关批复文件;
      7.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8.企业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其中1、6、7项及批准机关批复文件为正本原件,其余可为原件复印件。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章第七条。
    <二> 设立外资企业
      1.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单;
      2.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明),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3.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资企业章程(含外文本)及附件;
      6.所在区、县政府的批准文件;
      7.外资企业法定代表(或董事会人员)名单及委派证明;
      8.企业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其中1、3、5、6、7项要求正本原件,其余为复印件。
    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
    要求内容准确,字迹工整。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发证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转入审核程序。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文字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发证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上一级(主管处长)同意后,颁发批准证书。
    3.对不符合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4.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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