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问、《办法》如何界定“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答:“创业投资”的英文是“venture capital”,在我国亦译为""。从体现“支持创业”的投资取向考虑,《办法》统一采用“创业投资”表述。参照国际上对“创业投资”的定义,《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创业企业" 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为了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办法》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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