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代表处设立手续


申办资格

  外国(地区)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八个行业的企业,以及其他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

  设立程序



步骤



工作日



1.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驻华代表处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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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制刻代表处公章、财务章、首席代表章及其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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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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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开立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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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请证(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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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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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外国企业提交的材料

  1.外国(地区)企业情况介绍,包括:该企业简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2.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包括:外国(地区)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营业执照的原件

  注: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经使领馆认证,并提交认证证明文件。

  企业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应经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3.由与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明书

  4.作为代表处注册地址房屋的租赁协议、房屋的房屋证(驻华代表处必须注册在有涉外租赁资质的甲级)

  5.外国(地区)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身份证件(外国人提交护照)复印件、二寸照片四张

  6.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债表和损益、组织章程、董事名单

  将由我们起草或准备,交由外国(地区)企业签字盖章的材料

  1.代表处设立登记申请书,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

  2.代表处设立登记委托书

  3.外国(地区)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

  4.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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