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市工商局各分局注册登记处(科)
二、登记管辖:
工商局各分局负责登记管辖本辖区内的。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注册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五、注册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3.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与经营场所证明;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6.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7.法律规定须报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六、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咨询→领表→登记→领照;
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七、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