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


国家的设立条件
  国家控股公司应是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经国务院批准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它一般应是纯粹性控股公司。这种公司不得宣告破产。遇公司清算,其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务院承担。换句话说,一般来说,这种公司国家是不能让其破产的。这种公司除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开展经营活动外,还要完成国家要求完成的社会公益任务。这种公司的设立条件应该是很严格的,除一般规定外,应该要求其主要经营业务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所在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要占有非常重要地位;其净资产和总资产要达到一定的规模。除此之外,对其报批的文件,包括、经营范围等要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公司的也与一般公司不同,可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立党组,国务院对其派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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