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已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担任同一公司监事。

 

责任编辑: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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