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外,中国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资格的公司或者企业,商业银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的外资企业除外;

  (二)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股东会批准;

  (三)经营状况良好,且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为盈利;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来源合法。

  申请设立外资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B、 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C、 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D、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E、 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F、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G、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审批程序

  A、 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保监会同意后发给正式申请表;

  B、 申请人接到正式申请表后展开筹建工作,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同意后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C、 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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