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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