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介
1、任务、由来及成员
随着国际贸易的巨大发展,国际贸易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存在的差异给贸易流通造成了障碍。因为缺乏统一的国际法准则,当时各国大多以国内法为依据来处理这类纠纷,发达国家占有优势地位。但与此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却不愿接受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贸易法律协调机构。于是,联合国于1966年成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66年12月17日 第2205(XXI)号决议,以下简称“贸法会”),并把它视作可以在减少或消除贸易障碍方面发挥更积极作用的工具。联合国赋予贸法会促进国际贸易法逐步协调和统一的总任务,贸法会自此成为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它的特点是中立性、普遍性和权威性。
贸法会成员资格仅限于联合国的部分国家。贸法会最初由29个国家组成;1973年扩大到36个国家,2004年又扩大到60个国家。成员组成代表了不同地域以及世界上的各大经济和法律体系。我国于1983年加入贸法会。
2、工作方法
贸法会委员会是其决策机构,委员会成员由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三年有半数成员任期届满。贸易法委员会的届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轮流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和维也纳国际中心举行。最近召开的是第41届届会,于2008年6月16日至7月3日在纽约召开。第42届届会将于2009年6月29日至7月17日在维也纳召开。届会除成员国外,还邀请所有非委员会成员的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
贸易法委员会一般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做出决定。
按照分工的不同,贸法会目前下设六个工作组:
第一工作组-采购
第二工作组-国际仲裁和调解
第三工作组-运输法
第四工作组-电子商务
第五工作组-破产法
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
各工作组就贸法会工作方案上的课题进行实质性准备工作。工作组成员目前包括贸易法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工作组一般每年开两次会,春季会在纽约举行,夏季会在维也纳举行。工作组的会议同样邀请所有非委员会成员的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
二、贸法会成立以来的主要工作成果
自成立以来,贸法会实现其宗旨目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方面
1958年通过《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于1976年通过《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85年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 通过修正案、于1980年《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2002年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2、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方面
贸法会制订的《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判例法概要》对实现统一解释《销售公约》的目标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3、担保权益方面
贸法会于2001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
4、破产方面
贸法会于1997年通过《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及立法指南》。
5、国际支付方面
贸法会于1988年通过《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于1992年通过《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于1995年通过《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6、电子商务方面
贸法会于1996年通过《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立法指南》、于2001年通过《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及立法指南》。这两部示范法解决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法律上的空白或不完善的问题,促进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
7、基础设施发展方面
贸法会于2000年通过《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指南》、于2003年通过《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款》。
8、采购方面
贸法会于1987年通过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起草建造大型工厂国际合同的法律指南》、于1993年通过《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及立法指南》,并于1994年通过《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及立法指南》对前法进行了修改,以便把服务采购包括进去,同时又不取代早先拟订的法律条文。《示范法》旨在协助各国改革和更新其采购程序方面的法律。有关《示范法》的详细介绍请见下面的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