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实际上没有订立的,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实际上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若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则可以认定。 另外,根据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公约》时所作的保留,对于我国与该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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