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法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释义:规定关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履行的义务。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禁止传播的作品不受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广泛的,但是某些对象是排除在外的。本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种作品虽然具备了作品的一般形式和实质要件,但是因其表达的思想倾向,某些感情的表达方式对社会有危害性,不适于出版传播,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对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仅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出版和传播了这类作品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主要有三类:

  ①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

  ②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如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不保护黄色的、淫秽的书刊、报纸、电影等。

  ③故意妨碍公共秩序的作品。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著作权行使的一项原则。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样规定可以推知一些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的作者权利,如作品取回权(即作者在理由正当的前提下收回自己的作品的权利),只要作者行使这些权利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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