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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