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责任
计算机软件诉讼中的所适用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违约的民事责任。根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诉讼中违约民事责任的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二节违约合同的民事责任及第一节一般规定的条文进行。
计算机软件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
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有: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
4、;
5、还可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人许可,有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