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邻接权概述

      

      邻接权是与相关的、类似的权利,通常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在传播作品的活动方面因劳动和投资而享有的权利。简言之,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我国上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第35条、第37条、第41条和第44条之规定,邻接权包括下列几种:

      (1)出版者包括出版社和杂志社的版式、装帧设计专有权。

      (2)表演者的权利,即演员、演出组织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和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他人通过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财利。

      (3)录制者的权利,即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播放者的权利,这是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许可他人转播、录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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